当事人:吴建国
  身份证号码:42212319691******X

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大河畈村大河畈东队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美)海综执农告〔2023〕第010号 ),并于 2024 年1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美)海综执农告〔2023〕第010号),均未成功送达。现限你自该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青年路36号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3楼301室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领取该文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