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发〔2015〕5 号), 设置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挂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子,为主管全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管理和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 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第 93 号令)取消“瓶装煤气分销网 点选点审查”“建设项目园林规划报建审核”等 2 项行政权项。 

  (二)下放的职责 

  1.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 81 号令),将以下 4 项行政权项下放各区实 施: (1)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 平方米以下); (2)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 株以下); (3)辖区违法设置户外设置物行政处罚权;

  (4)辖区 20 米以下规划路排水设施管理和养护权。

  2.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第 97 号令),将以下 2 项行政权项下放各区(开发 区)实施: (1)辖区 20 米以下规划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2)辖区 20 米以下规划路排水设施管理和养护权(由各开 发区实施)。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 口市人民政府第 98 号令),将以下 2 项行政权项下放各区(开发 区)实施: (1)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 搭建临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2)专业洗车场所备案。 

  4.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 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第 103 号令),将以下 10 项行政权项下放各 区(开发区)实施: (1)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 (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审 批; (3)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许可(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 20 米及以下市政道路); (6)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 20 米及以下市政道路); (7)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临时占用城 市绿地 5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一处一次砍伐树木 50 株以下,一处一次移植树木 100 株以下); (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红线宽度 20 米以上市政道路);

  (9)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 (10)市级城管执法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 〔2015〕16 号)增加以下职责: 1.承担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城市管 理委员会议定事项; 2.数字化城管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市政、园林、环卫行业新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应用 推广工作; 4.组织全市城市管理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奖励 资金安排计划; 5.协同做好公安城管联合执法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社会化、产业化的政策研 究,引导社会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 2.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管理对策;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审核检修、维修、更新的目 标、政策和市政设施、园林设施、环卫设施的改造计划。3.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领导、统 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强化纪检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规章, 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拟定 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 化、市政设施、燃气管理方面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市政设施、燃气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专项规 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设置 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 (四)负责开展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社会化、产业化的 政策研究,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 

  产业化的发展。 (五)负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处理 

  意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 负责市政、园林、环卫行业新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 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监管,审核检 修、维护、更新的目标和市政、园林、环卫等设施的改造计划。 (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城 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八)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负责指导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九)负责全市城市户外设置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 气等城市管理方面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依法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受理职责相关的投诉,承办重要投诉件。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 全市综合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十二)参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 

  (十三)协同做好公安城管联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 

  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进行管 理。 

  (十五)指导各区市政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监督各区(开发区)实施本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权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内设 8 个正科级职能 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文电、会 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政务公 开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内部规章 制度;负责组织大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 计划和城市管理奖励基金安排计划,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计划 执行情况;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综合协调处 

  承担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 定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城市管理综合 治理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协调 各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区、市有关部门 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 指导协调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监督中心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 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群团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 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人才引进、人员招录、公 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 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委机关党组织建设和纪检监察 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四)法规和宣传教育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市政市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的审 查、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 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人员培训工 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社会动员工作;负责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城 市管理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工作有关的舆情监测、收集、分析 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管 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 全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设置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 生等行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市政、园林、环卫行业新技术 引进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本委职权范围内有关城市 

  户外设置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 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 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接待、咨询工作;指导监 督各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 

  (六)市政公用管理处 

  负责监督、指导户外设置物、市政设施、燃气管理等市政公 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占用公共资源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工 作;负责组织审核市政设施维修管养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市 政设施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政策;负责提出燃气设施建设项 目规划选址的专业审查意见;负责组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景观 照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监督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 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制定市政公用管理方 面法规文件;参与编制市政公用管理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标准, 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建设中涉及市政公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园林环卫管理处 

  负责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 织实施全市范围的园林绿化、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组织 审核园林设施、环卫设施的建设、维修管养、改造更新计划;负 责组织制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政策和 相关标准,提出相关行业领域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并 指导实施;参与制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文件;参与 编制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参与城市建设中涉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执法监督处 

  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效能情况;负责制 定并监督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督察考核办法、奖惩办法; 制定并监督实施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监 督检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城市管理督察支队 对规范执法、检查、考评和公安城管联合执法等督查工作;负责 督办城市管理重大案件。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 32 名。其中:主任(局长) 1 名、副主任(副局长)4 名;科级领导职数 17 名(正科级 8 名、 副科级 9 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 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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