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批复》(琼编〔201734号)精神,设置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挂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为主管全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实施、燃气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协同做好水体治理、城市更新、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多规合一”管控涉及的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电力等7个方面以及城市管理涉及的爱国卫生、物业、食药监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协调、考评等工作。

  2.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和监督指导机制。

  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景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方案和夜景照明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4.负责夜市及便民疏导点行业管理和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统筹管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监督指导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处置;负责组织市区运输散体物料交通工具容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5.协同做好水体治理、城市更新、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

  1.集中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乡违法建设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集中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使用林地、湿地、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使用);

  4.集中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以及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集中行使水务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空间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破坏绿地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及燃气、电力、通讯的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集中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以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集中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集中行使爱国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控制吸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集中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管理方面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设置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

  (四)负责开展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社会化、产业化的政策研究,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五)负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政、园林、环卫行业新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监管,审核检修、维护、更新的目标和市政、园林、环卫等设施的改造计划。

  (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八)承担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九)负责组织、协调“智慧城市”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工作事项及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指挥、调度、评估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户外设置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理职责相关的投诉,承办重要投诉件。参与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特大执法案件的会审。

  (十二)参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十三)协同做好水体治理、城市更新、城市生态修复以及公安城管联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双向告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进行管理。

  (十六)指导各区市政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监督各区(开发区)实施本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权项。

  (十七)负责总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创文”工作指挥部、“创卫”工作指挥部工作,监督考评各区、各部门开展“双创”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9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政务公开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计划和城市管理奖励基金安排计划,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计划;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综合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区、市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的保障工作;负责本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户外设置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接待、咨询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总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创文”工作指挥部、“创卫”工作指挥部工作,监督考评各区、各部门开展“双创”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群团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人才引进、人员招录、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委机关党组织建设;协助纪检监察派驻组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宣教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社会动员工作;负责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

  (五)市政公用处

  负责监督指导市政设施、燃气管理等市政公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设施、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市政设施维修管养项目计划;负责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化、产业化的政策研究,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参与制定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规文件;参与编制市政公用管理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建设中涉及市政公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六)城市景观处

  负责制定城市景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审核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指导重点区域的景观规划、建设和治理;负责涉及城市更新有关工作;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识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组织占用公共资源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拍卖、转让;负责监督、指导园林景观建设;负责组织拟订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方案和夜景照明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参与城市景观相关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会审,组织实施照明设施综合验收工作。

  (七)市容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拟订全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门前三包”、市容秩序管理;拟订机动车清洗行业标准,指导各区对辖区内洗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夜市及便民疏导点行业管理和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组织审核环境卫生设施改造更新计划;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和分类处理;监督指导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处置;负责组织市区运输散体物料交通工具容貌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规文件;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验收。

  (八)科技信息处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应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和技术引进计划,指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本委系统“智慧城市”建设;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行业内的科技交流、科学普及及专家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协同做好水体治理、城市更新、城市生态修复、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市级平台的建设、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执法监督协调处

  负责建立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并组织实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依法履行好检查核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等;协调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负责统筹协调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参与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特大执法案件的会审;负责统筹协调、考核考评全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作风和行为规范;负责相关部门移交、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工作;定期收集、汇总、研判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和纠正,查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33名。其中:主任(局长)1 名、副主任(副局长)4 名;科级领导职数 18名(正科级9 名、副科级9名)。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副局长),不占委(局)领导职数。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则全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考评工作,除明确划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下沉各区的职责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好检查核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有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加强本领域行政处罚的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巡查发现、认定移送、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监督,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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