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主管全市市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市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市市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制订本市户外设置物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市政设施、燃气许可等方面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

  (五)负责依法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六)负责指导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化、产业化的政策研究,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

  (七)负责市政系统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经营秩序、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事件和防风防汛排涝中市政设施的应急抢修。

  (八)负责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的落实以及市财政下达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和维护量核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示范性、先导性、应急性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九)负责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建立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和监督指导机制;负责统筹指导、检查考核本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十)负责数字化、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十一)指导各区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政局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隧、照明等市政相关设施的改扩建和养护维修工作,参与新建市管城市道路、桥隧、照明等市政相关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技术方案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隧道)的新建工作。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二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栋南5楼

  邮政编码:570135

  联系电话:0898-68723635

  电子邮箱:hkcg417@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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