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环察字〔201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全市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执法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环境专项执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逐步将全市范围内主要污染源纳入随机抽查对象范围,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基础。

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

(四)抽查比例和抽查方式。

1.抽查比例。根据我市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对我市范围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月对我市至少8%的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进行抽查。

(2)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一线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并按每月对我市至少8%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抽查方式。于每年年初,按照上述抽查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我市《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月选一个工作日,由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牵头组织,采用现场摇号方式确定本月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按要求,合理调配现有环境执法资源,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痕迹。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现场制作《海口市污染源现场环境执法记录表》,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处罚。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抽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制度要求。

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建立并不断完善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结合环境执法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学习培训。

切实加强学习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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