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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120947-X/2022-13360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5-27
名  称: 关于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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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行政执法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办发〔2022〕9 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依法依规履职,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智慧化建设。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树立综合行政执法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海口综合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编制轻微免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营商环境,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全面落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编制《海口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详见附件1)和《海口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从轻处罚清单》,详见附件2)。轻微免罚是指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市场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整改,市场主体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综合执法部门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轻微免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轻微免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具体由各分局、各行政执法支队、各开发区综合执法队伍在实际实施中提出拟调整的内容报市局,经法律顾问审核、局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实施,并报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备案。

  三、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

  (一)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内涵和适用范围。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告知承诺制(以下称“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责令其及时改正,告知其适用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积极推进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等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二)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免罚清单》范围内的事项;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自愿签订“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程序。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具体执法流程详见附件4。

  执法人员发现或业务主管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后,通过信用中国(海口)平台、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等有关系统或历史档案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首次违法。

  属于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后,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当场立即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将查询记录及告知承诺书作为免罚证据材料上传至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

  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的,应当及时将改正情况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执法人员根据证明材料予以核实确认。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后,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5)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6),并及时在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上传当事人改正的相关证明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加强事后监管,督促当事人履行承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违反承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当事人违反承诺的行为一并纳入信用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从轻处罚清单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改进执法方式,减少行政争议,优化执法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各级综合执法队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严格执行,规范落实,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尺度。各级执法队伍要坚持依法执法监管,严格按照《轻微免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列明的适用情形开展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对不符合轻微免罚情形和条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三)规范执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从轻处罚清单制度,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体现执法的“温度”,也要避免执法的“宽松软”。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应罚不罚、应免不免的,以及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级执法队伍依法作出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决定的同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对当事人被免予处罚并作出承诺的,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执法”、大数据等,提高科技执法效率,促进执法监管闭环管理。要加强“执法+信用”管理和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

  (五)做好案件统计。各分局、各行政执法支队、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月度为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按照“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涉及金额等,填写《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案件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市局汇总。统一汇总后于当月8日前由市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方案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对本方案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海口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以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海口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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