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必要性

  为压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两违”)中,全市党员、各级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及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责任,督促“两违”整治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制止新增“两违”,推进我市“两违”整治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办法》的过程

  2018年12月28日,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下发《关于在全省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过程中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关责任的通知》(琼联指〔2018〕67号),2019年1月7日,海口市委副书记、市长丁晖做出批示,要求市指挥部参照省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通知要求,制我市具体要求。随后,市“六大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指挥部要求由市“两违”办牵头制初稿。

  2019年1月16日,市“两违”专项整治指挥长会议定《办法》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市“两违”专项整治办根据工作部署,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第一次征求意见

  2019年130,市“两违”专项整治办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六大联合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监委、市政法委、四个区、桂林洋、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海洋和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共25个单位发文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共收到12个单位回复意见。其中:市纪监委、市法制局、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3 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9个单位回复无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没有回复

  2019年2月14日,市委副书记、市“两违”专项整治指挥部指挥长鲍剑主持召开二十三次指挥长专题会议。市政府副市长、市城管委、市“六大专项整治” 工作联合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两违”整治办、市信息中心、各区政府分管国土、住建、城管副区长、桂林洋管委会分管国土、城管副主任,各区国土分局、住建局、城管局长、桂林洋城管大队长、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等参加会议,会议对《办法》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会后,市“两违”专项整治办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2019年4月16日,市委副书记、市“两违”专项整治指挥部指挥长鲍剑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纪监委、市“两违”整治办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责任追究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提出《办法》制定要着重于两点:一是强化对新增“两违”的责任追究二是压实镇街、村两委班子,村民小组长责任。

  会后,市“两违”专项整治办根据会议精神,对办法框架,相关条款进行较大的调整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第二次征求意见

  2019年425,市“两违”专项整治办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市“六大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监委、市政法委、四个区政府、桂林洋、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共24个单位发文征求意见

  2019年56日,共收到22个单位回复意见。其中:市“六大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组织部、龙华区政府、琼山区“两违”整治指挥部、美兰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纪监委、市司法局等8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13个单位回复无修改意见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三)《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关于在全省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过程中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关责任的通知>》

  (五)《海口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四级巡查规定》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市“六大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发文主体与解释主体不一致,建议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

  予以采纳

  (二)市委组织部意见

  1.建议办法中的“村(居、农垦居)”修改为“村(社区、居)”。

  予以采纳

  2.建议第四条第(二)(三)款中“予以罢免或终止职务”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启动罢免或终止职务程序”。

  予以采纳

  3.第四条第(二)款“当年度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的表述,依据《海口市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取消年终绩效考核的评优资格”;

  予以采纳

  第(四)款“镇(街)分管领导当年度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依据中组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海口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建议修改为“镇(街)分管领导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予以采纳

  4.第四条第(五)款中“镇(街)直接责任人免职,分管领导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调离岗位”等内容,不属于责任追究情形范畴,归入第九条的责任追究中表述。

  予以采纳

  5.建议将第四条作为第五条“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之一。

  不予采纳。理由:第四条是特对出现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6.第九条建议修改为“‘两违’整治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予以采纳

  (三)市纪委办公室意见

  1.第四条 “由镇纪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表述不准确,建议改为“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予以采纳。

  2.第四条 “由镇(街)对(居)民小组正、副组长予以罢免或终止职务,一般不作为下一届村(居、农垦居)“两委”、村(居)民小组换届候选人”等多处涉及减损村(居)权利的内容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建议核实法律依据。

  予以采纳,向市组织部门核实后进行了修改。

  3.第四条第(六)项“辖区内有3 个(含)以上村民小组被启动问责的,追究村(居、农垦居)两委班子相应责任”,考虑权责清晰,应明确期限,建议修改为“一届任期内辖区内有3个(含)以上村民小组被启动问责的,追究村(居、农垦居)两委班子相应责任”,第(七)、第(八)项也作相同修改。

  予以采纳

  4.第四条第(五)项“辖区内出现装模板浇灌建到第二层(不含)以上的,镇(街)未依法履行职责的,镇(街)直接责任人免职,分管领导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调离岗位”,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建议核实。

  予以采纳,向市组织部门核实后进行了修改。

  5.建议修改第七条第一项“当月发现当月处置完成”。理由:如果月末发现问题,当月处置完成可能不实际。

  予以采纳,修改为: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6.建议修改第九条为“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理由: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也有查处权限,不仅限纪检监察、组织部门。

  予以采纳。

  7.建议删除“第十条”,不再由“各区、镇(街)、村(居、农垦居)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   

  理由:为基层减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予以采纳

  8.鉴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时效性较强,且我市2014 年制订的《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同类文件,仍在施行,是否有必要再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议对该暂行办法予以修改完善,补充相应内容。

  不予采纳。理由:本《办法》是根据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有关通知要求而制定的。《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责较,因此有必要按照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的要求,出台我市责任追究办法

  9.建议本《办法》提交市司法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予以采纳

  (四)龙华区政府意见

  该办法更多强调区、镇、村(居)三级职责,对例如城管和国土等职能部门作为重要相关单位,部门权责没有得到体现,建议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也进行明确。

  部分采纳。理由:见下文说明第五点(五、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增加条款:第四条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市政管理及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新增的“两违”未及时处置的,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琼山区“两违”整治指挥部意见

  1.“(居)民小组”表述不当,应为“村(居)小组”;

  予以采纳。

  2.村(居)小组是村(居)民自治组织,是由村(居)民选举产生,镇(街)没有权利对村(居)民委员给予罢免或终止职务。

  予以采纳。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村(居)小组正、副组长启动罢免或终止职务程序”。

  3.第四条(四)、(五)中“镇(街)未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对该条款予以具体明确职责。

  不予以采纳。理由:国家城乡规划法、省、市有关防控相关规定,《海口市违办建筑整治工作四级巡查规定》对镇街职责都有规定,不需要在条文里赘述。 

  (六)美兰区政府意见

  1.建议《办法》中补充完善关于各类追责情形时,各级城管部门该如何追责的相关内容;

  予以采纳,完善条款:第四条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市政管理及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新增的“两违”未及时处置的,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2.第四条按建设进度层数进行追责不够合理,建议按时间和修复整改情况及危害进行追责;对加建未作规定。

  部分采纳, 增加条款:第四条(十)建筑物未经批准,出现加建、改建、扩建的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应当追究属地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第四条,建议细化新发现的违法建筑追责情形,明确发现宗数或建筑面积,便于操作

  不予以采纳

  (八)市司法局意见

  无法律意见。建议征求并以市纪委监察委意见为准。

  (予以采纳,已征求市纪委监察委意见)

  (九)市民政局

  建议将办法第四条责任追究中第(二)点“辖区内出现开挖地基到正负零以上、地基建成的,对村(社区、居)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村(居)小组正、副小组长启动罢免或终止职务程序予以罢免或终止职务,一般不作为下一届村(社区、居)两委、村(居)小组换届候选人”,第(三)点“辖区内出现从地基浇灌钢筋建到安装模板浇灌第一层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社区、居)两委班子予以罢免或终止职务,一般不作为下一届村(社区、居)两委、村(居)小组换届候选人”中涉及村(居)正、副小组长,村(社区、居)两委班子罢免、终止职务并取消下一届候选资格等语句予以修改或删除。理由如下: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依法开展民主选举、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等民主自治事项,打违控违不属于其法定职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20 号)中均明确提出“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责任主体”,我局认为打违控违可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但不应将其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3.建议就上述事项征求市司法局意见。

  予以采纳

  五、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办法》用较多篇幅阐述新增违建追责和区、镇、村(居)三级职责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落实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的要求。2018年底,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下达的《关于在全省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过程中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关责任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市县“重点对乡(镇、街、农垦居)党政领导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两违”整治责任实施追究”,这是落实省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精神的需要。

  二是从“两违”整治工作实际出发。从近几年“两违”整治情况分析,目前,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主要分布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能否做好“两违”整治,防控新增违建和镇街、村居履职到位是关键。

  三是基层“两违”整治考核需要。在“两违”整治考核,我市对镇街、村居职责规定得不是很具体,有必要对镇街、村居相关职责给予明确。

  六、《办法》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二)适用对象;

  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三)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强化村(居)两委和村(居)小组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罚责相当、惩教结合。

  (四)追究情形。

  (五)《办法》共十一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三条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第四、五、六条为追责情形;

  第七条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八条申诉条款,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提出申诉,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是负责解释部门。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办法》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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