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工作部署,组织起草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和征集意见。

据悉,《意见稿》已在该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本次征集意见时间4月25日截止。

关键字:外立面

擅自变更外立面或改变临街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最高罚5万元

《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违反者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未能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出现残损、涂层脱落外立面和其他设施的,逾期不改,可被处罚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关键字:户外设置物

户外设置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最高可罚5000元

户外设置物的设置(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单位指示牌、门面招牌、电子显示牌(屏)及书报亭、保安亭、收费亭,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画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设置物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日常维护管理,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字:临时建(构)筑物

擅自占道搭建临时建筑物等最高可罚1万元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

关键字:大型户外广告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最高罚10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关键字:密闭运输

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运输造成路面污染最高可罚2万元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不得丢弃、遗撒、泄漏运载物,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第三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关键字:租赁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停可对经营者按最高100元/辆处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车辆予以扣押,每辆车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字:养鸽子

养鸽人违规影响邻居和环境卫生可被罚50-300元

《意见稿》规定,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养鸽影响相邻居民和周边环境卫生,应做到:

(一)及时清扫鸽舍,清除鸽粪及其他污秽物,保持鸽舍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接种疫苗等防疫措施;

(三)设置降低鸽舍噪音、防护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信鸽饲养人违反以上要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字:晾晒吊挂

违规在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晾晒、吊挂等行为最高可罚300元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的窗外、阳台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不得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广告信息。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字:划设车位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车位最高可罚5000元

《意见稿》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意见稿》还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界定,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并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市民群众如有相关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hkcgfgc@163.com

(二)传真:0898—68723635

(三)信函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南楼5045室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宣教科

(四)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搜索《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留言。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http://hkcg.haikou.gov.cn/hksszglj/zjdc/dczj_show.shtml?id=64E4C12BA5701261309CCA5F1730CC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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