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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120947-X/2022-11394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15
名  称: 《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 发文日期: 2019-06-12
文  号: 海办字〔2019〕39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

  海口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压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全市党员、各级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两违”整治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琼办发〔2016〕32 号)、《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关于在全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过程中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责任的通知》(琼联指〔2018〕67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全市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及村(社区、居)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小组正、副组长。

  第三条 各区、镇(街)、村(社区、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两违”整治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开展“两违”整治。

  第四条 全市依法依规严控新增“两违”,出现新增的按以下情形追责:

  (一)辖区内出现开挖地基到正负零以下,没有按照零报告制度发现上报,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或卫星拍摄发现的,村(居)小组正、副组长作书面检查,在村(社区、居)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类奖励和补贴,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二)辖区内出现开挖地基到正负零以上、地基建成的,村(社区、居)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村(居)小组正、副组长在全镇(街)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类奖励和补贴;村(社区、居)两委班子向镇(街)作书面检查,在全镇(街)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年终绩效考核的评优资格和当年度各类奖励补贴;扣除协管员、网格员当年绩效;

  (三)辖区内出现从地基浇灌钢筋建到安装模板浇灌第一层的,村(社区、居)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村(社区、居)党组织责任人予以免职,村(社区、居)两委班子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年终绩效考核的评优资格和当年度各类奖励补贴;对协管员、网格员进行辞退;

  (四)辖区内出现建到安装模板浇灌第二层的,镇(街)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镇(街)党政领导班子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镇(街)分管领导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五)辖区内出现装模板浇灌建到第二层(不含)以上,镇(街)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追究镇(街)相应责任,同时责成区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

  (六)一届任期内辖区内有 3 个(含)以上村民小组被启动问责的,追究村(社区、居)两委班子相应责任;

  (七)一届任期内辖区内有 3 个(含)以上村(社区、居)被启动问责的,追究镇(街)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八)一届任期内辖区内有 3 个(含)镇(街)以上被启动问责的,追究区委、区政府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九)辖区内出现新增单宗占地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从重追究责任;

  (十)建筑物未经批准,出现加建、改建、扩建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应当追究属地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和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新增“两违”未及时督促属地政府依法依规整改的,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关于在全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过程中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责任的通知》(琼联指〔2018〕67号)规定的;

  (二)违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为全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提供坚强有力纪律和组织保障的通知》(琼纪〔2015〕140号)“六个不准”规定的;

  (三)不能完成省、市规定计划任务且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后两名的;

  (四)完成省、市规定计划任务不彻底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两违”问题导致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被通报批评、约谈的;

  (二)因工作领导不力,致使我市“两违”整治年度考核被省考核为不合格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新增“两违”及时查处,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恢复原状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错误及时纠正,并能按时完成下达的整改任务的,依法从轻追究责任。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两违”整治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琼办发〔2016〕2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专项整治指挥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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