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海文

身份证: 460100******151X

电 话:138****7339

身份证登记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16号银谷苑5座3A房

由于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金茂滨江花园对面横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江心洲上建设房屋、铁门、水井等建(构)筑物。我局已于2023年8月1日责令你于2023年8月4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如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补办未被批准则应于2023年8月13日前自行拆除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你至今尚未履行。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023)琼综执(海美)责拆决字(海甸)自第10001号,责令你7日内拆除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鉴于你身份证的登记住所权利已注销,我局执法人员当日通过电话通知你到指定地点签收决定书,但你拒绝前来签收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98-66256400                                 

单位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36号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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